近日,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苏扬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胜诉,为年逾九旬的当事人全额追回本金损失160万元、利息损失5万余元及律师费,切实维护了老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缘起
2019年,经销售人员推介,当事人出资160万元购买了一款高风险“成长型”私募基金(投资房地产项目),约定18个月到期还本付息。基金到期后多次延期,仅获得26.2万元收益,本金无法赎回,投资者遂起诉基金销售方和管理人,要求赔偿本金、利息等损失。
案件攻坚
团队深入分析和研究管理人在销售私募产品时的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职情况,查看当时购买私募产品时签署的全部文件和录像资料。考虑到当事人是高龄老人的特殊情况,团队多次上门与当事人见面沟通,帮助当事人积极回忆购买细节和场景。团队就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论证,成为本案胜诉的关键因素:
本案中,第一,原告测评的分数应匹配“平衡型”等级,但购买了“成长型”高风险基金,被告辩解的评分中计算错误不能成立;第二,原告购买产品时为高龄老人,销售者不应根据其过往购买经历进行判断,而应负有更高级别的告知说明义务。根据原告填写的问卷,销售合同中的条款内容明显超出原告填写的风险承受内容,被告亦未对原告就基金延期、先进先出等严重影响其权利义务的特殊条款进一步告知说明。
在此类案件中,适当性义务是指管理人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时,需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的义务。目的是确保投资者在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告知说明义务,则是应当考虑金融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以合适的方式向其充分说明产品信息和风险提示。
案件意义
过往诸多案例显示,很多管理人会以产品未清算而无法确定损失进行抗辩,且有不少抗辩成功案例,这给投资者维权带来不小阻碍。一般而言,根据“买者自负”原则,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基金投资风险与收益相对应,在基金进入清算程序时,投资者不能直接主张全损,需根据清算结果、基金资产的实际价值、余值分配情况等认定最终损失。
但也存在例外,“买者自负”的前提应是“卖者尽责”,因此,如果管理人违反适当性义务、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存在侵权、违约或其他明显不当行为等情况下,未清算完毕不影响投资者损失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严重违反了适当性义务,导致原告购买了与其风险能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现产品进行清算,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本息损失,扣除产品持有期间的回款情况,法院进行了认定,并告知原告在案涉基金清算过程中不得重复主张债权。
此案的胜诉具有多重典型意义。首先,它为高龄投资者维权提供了可复制的参考路径。在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老年投资者往往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本案通过法律手段,明确了管理方在销售过程中的责任边界,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树立了标杆。其次,案件彰显了律师团队在金融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苏扬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高效的诉讼策略,不仅维护了客户权益,也推动了行业对适当性义务的重视。
此案彰显了百汇在金融纠纷领域的专业积淀。未来,百汇律师将继续深耕金融法律服务,为投资者群体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