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汇研究

百汇观点|公司厂房被征收,停止经营的,股东能否以此为由解散公司?

引言

在探讨公司解散的法律问题时,我们经常面临复杂而微妙的情况。面对公司厂房被征收、经营活动被迫停止的困境,股东们可能会考虑解散公司作为一种解决方案。然而,法律对于解散公司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条件。本期,笔者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深入探讨在何种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以及法律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具体定义。


一、裁判要旨

被告公司虽然主营业务已暂停,但董事会和股东会仍可正常召开;也未出现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故被告公司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另外,公司解散纠纷系股东在公司经营出现僵局时提起解散公司申请而引发,其设定目的在于股东穷尽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后,运用司法手段调整失衡的利益关系。由此可见,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是希望公司通过公司自治等方式解决股东之间的僵局状态,“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必要前置性条件,只有在穷尽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仍不能化解公司僵局时,才赋予股东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


二、基本案情

(一)2015年4月9日,被告垲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原告捷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安垲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认缴出资50万元。


(二)2020年10月,被告经营场所被政府依法征收。

(三)2021年7月,原告以被告的经营场所已经被国家依法征收,无经营基础为由,主张解散被告垲捷公司。双方协商不成,由此形成诉讼。


三、实务要点

(一)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经营场所被征收、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二)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解散公司的事由,明确约定“公司经营场所被征收,导致公司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公司可以解散”,以避免因解散事由不明确而产生的争议和法律纠纷,保障股东的权益。


四、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