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典》,以及各省市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上期文章我们论述了人身损害赔偿,本期仍将继续这个话题,就“财产损失赔偿(13-18)和诉讼费用赔偿(19-20)”展开探讨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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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费
赔偿权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许可的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的,按照维修费发票据实计算;其他情形一般按照保险公司定损金额计算。定损金额与实际修车费用相差较大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依据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对于小额或者未能定损的维修费用,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车辆损失情况等酌定合理金额。
主张车辆维修费用的,应提供维修费发票、维修清单、支付凭证等证据。赔偿义务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或运输中的新车的,对合理贬值可以酌情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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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物品损失
一般可以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进行认定。保险公司未定损或者当事人对定损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依据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主张车载物品损失的,应提供物品购买发票、维修发票、物品照片、货运承运单或经双方清点确认的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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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施救费
根据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等据实计算。有争议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主张车辆施救费的,提供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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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重置费
以车辆灭失、无法修复或者修复费用超过重置费用为前提,具体金额根据鉴定机构价格评估意见确定,不得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前该车辆的价值。
主张车辆重置费的需提供车辆价值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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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车辆损失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根据日净收入和停运天数确定。
日净收入一般以实际收入为准。
停运天数包括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事故处理时间一般以交警部门出具的合理扣车天数证明为准。维修时间以维修机构合理的修车时间为准。
赔偿权利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提车或与维修机构恶意串通拖延维修期限的,不计入停运时间。
具体计算为: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元/天)×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与误工费,一般应择一主张,不能同时支持。
主张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需提供营运证、营运合同、营运台账、营运流水等营收证据和交警出具的扣车证明、维修机构提供的维修时间证明等停运时间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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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
一般以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实际支出且必要合理的出租车或者租车费用计算。
主张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需提供相应的出租车发票、租车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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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
此处的鉴定费包括上述提到的伤残鉴定、康复护理鉴定、残疾辅助器具必要性鉴定等各种司法鉴定费用,以及车辆损失的评估费用。
为查明和确定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鉴定费用可作为损失认定,根据受害人及侵权人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
申请重新鉴定的,改变原鉴定主要意见的,原鉴定费由原申请人承担,重新鉴定的费用同上规则确定;未改变的,重新鉴定费用由重新鉴定申请人负担。
主张鉴定费的,需提供鉴定机构、评估机构出具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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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
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律师费,均据实赔偿。
案件受理费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处理。
律师费,必须是合理的律师费用,不能恶意串通,虚抬价格。实务中,各地法院对待主张赔偿律师费的态度不一,个别地方不予支持,就算支持,金额也普遍不高。
主张诉讼费需提供相应发票。
夏颖钰律师 个人简介
夏颖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曾在相关机关单位工作十年,从事刑事侦查工作,任职期间主办或协办一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荣获个人嘉奖,个人三等功、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等荣誉,转岗后专注刑事业务,经验丰富。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范、涉刑资产处置等刑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