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构成交通肇事罪,就意味着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那么,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哪些?赔多少?这是当事人以及家属必然关心的问题。尤其是人身损害赔偿,不仅在赔偿中占据大头,而且赔偿项目繁多,还涉及计算,较为复杂,不少人觉得无从下手。
本期,我们就基于实务,化繁为简,来介绍一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典》,以及各省市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由于各省市的赔偿数额标准不一,且每年都在变化,以下就共性的项目和计算方法等问题予以说明,其中1-12为人身损害赔偿,13-18为财产损失赔偿,19-20为诉讼费用赔偿。由于篇幅有限,本期讨论1-12项,即“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急救费、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合理费用。换句话说,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治疗陈旧性疾病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
上述费用合理性、必要性的争议,由侵权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费只赔偿实际支出,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据实计算。所以,要注意保存医疗费用清单、发票、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
需要院外购药、器械的,要提供医院处方或医嘱证明,以及购药发票。
实际产生的医疗费计算截止时间为,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
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依照医嘱、病历、购药清单等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医嘱与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后续治疗费,应在实际发生后才能主张;如果通过协商提前一次性解决的,后续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其他损失一般不予支持。
另外,受害人参加社会保险而报销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需要扣除,可以不赔;但是因参保商业保险获得赔偿金后,该部分不予扣除,赔偿义务人仍然要赔。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门诊治疗的,包括治疗时间和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住院治疗的,包括住院时间和医嘱休息时间。
医嘱休息届满时间早于定残日的,以医嘱休息届满日为准;晚于定残日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证明误工时间需要病历资料、误工期间鉴定意见、伤残鉴定等证据。
关于收入状况,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有固定收入的,赔偿金额为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据实计算。
有固定收入的需要提供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证据。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近3年平均收入的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各省市每年会更新公布。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下同)。
无固定收入的具体规定,跟省市有细化规定,但基本计算方法是一致的,即误工费=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年)÷365x误工时间(天)
如果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是受害人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即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根据住院记录、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依赖程度可以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依赖程度的赔偿系数一般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可以根据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比例。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5至10年。
主张护理费需要提供住院证明、医嘱、伤残鉴定意见、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等证据。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乘坐公共交通的,以普通交通工具为主,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乘坐私家车无法提供票据的,可以参照当地出租车运营价格确定往返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即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天)x伙食补助标准(元/天)。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所谓合理部分,指的是异地就医的住宿费、伙食费标准、陪护人员标准等。简言之,不能专挑五星级酒店或豪华大餐,陪护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人。具体标准参见各省市的细化规定。
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要提供病历材料、住院记录、住宿费、餐费发票等。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即营养费=营养期(天)x营养费标准(元/天)。
主张营养费需要提供病历资料、医嘱等证据证明确需加强营养。
7伤残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伤残等级参考上期文章《交通肇事│伤情鉴定VS伤残鉴定》的介绍,由轻到重对应赔偿指数为10级伤残10%、9级伤残20%……1级伤残100%。
多处伤残,且最高伤残等级非1级伤残的,以最高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1处伤残等级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的伤残赔偿指数的1/10叠加,附加指数不能超过10%,总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举例,受害人经评定为10级、8级、6级、5级伤残各一处,则最高伤残等级为5级伤残,赔偿基础系数为60%;附加指数为1%(10级)+3%(8级)+5%(6级)=9%;综合赔偿指数为60%+9%=69%。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各省市每年会公布更新。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具体计算公式为:
60周岁以下=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x20年x伤残赔偿指数
60-74周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x(80-实际年龄)年x伤残赔偿指数
75周岁以上=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x5年x伤残赔偿指数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伤残赔偿金和下文的辅助器具费都可以采取定期金的方式,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实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5至10年。
主张残疾赔偿金需提供伤残鉴定意见。
8残疾器具辅助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更换次数=赔偿期限÷器具使用年限
赔偿期限,一般一次性赔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1级伤残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可以先按5年计算,期满确需继续配制的,可以另行主张。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一般是指国产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即残疾辅助器具费=合理器具价格x器具数量x器具更换次数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5至10年。
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器具配置机构意见等。
9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即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月。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各省市每年会公布更新。
特别提醒的是,丧葬费使用的是职工月平均工资,与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是不同的标准。
关于处理丧葬事宜的相关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也就是俗称的“奔丧费”,现《人损解释》删除了相关规定,但是实务中各地法院多采取继续支持的态度。
因此,虽然目前立法机关对上述争议费用是否继续支持赔偿尚未有明确态度,但是人民法院仍可暂依照《民法典》第1181条第2款“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的规定,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予以支持。
当然,奔丧费要有一个合理限度,各地有不同的细化规定,一般为5人5日的标准。
主张丧葬费及奔丧费,需要提供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化火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以及奔丧费的相关票据。
10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60周岁以下=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x20年
60-74周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x(80-实际年龄)
75周岁以上=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x5年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应当一次性支付。
主张死亡赔偿,需要提供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户籍注销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的年龄应当以受害人定残之日或死亡之日为起点,并按照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原则取整数年。
具体计算公式为:
未成年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年)x(18-实际年龄)年
60周岁以下=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年)x20年
60-74周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年)x(80-实际年龄)
75周岁以上=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年)x5年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金额,各省市每年公布更新。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另外,《民法典》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规定,且《人损解释》第16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如何理解“计入”,理论上存在争议,即有人认为上述二金已经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另行计算;有人认为二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并列相加的关系。
这里面牵扯到立法沿革以及司法解释变迁等理论问题,因篇幅关系,在此不再赘述。作者认为,根据立法精神、最高院相关表态,以及各地审判实践:被扶养人生活费仍要赔偿,但不再作为一个赔偿项目单列出来,而是计算好后,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相加,得出最终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金额。
即原被扶养人生活费+原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现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例如,被扶养人生活费20万元+伤残赔偿金80万元=最终的伤残赔偿金100万元
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等证据。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侵权行为致残或死亡,或虽未致残,但给受害人或者近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程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因此,各地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不相同,但基本上对应死亡和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数额,具体参照各地细化规定。根据统计,精神抚慰金以最高5万元的标准居多,最高的也不超过10万元。
另外,受害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承担精神抚慰金,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仍需在责任份额内承担精神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可以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同一事故多个被害人的,且交强险限额不足以全部赔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精神抚慰金应当一次性支付。
主张精神抚慰金应当提供伤残鉴定意见、死亡证明或其他证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
(下期我们继续探讨“财产损失赔偿”和“诉讼费用赔偿”)
夏颖钰律师 个人简介
夏颖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曾在某直辖市公安分局工作十年,从事刑事侦查工作,任职期间主办或协办一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荣获个人嘉奖,个人三等功、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等荣誉,转岗后专注刑事业务,经验丰富。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范、涉刑资产处置等刑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