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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庭暴力“亮剑”,用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升级保护盾”!

作者 | 杨颖琦

来源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近期,有一部电视剧《少年派2》正在热播,剧中四个孩子在就业、情感上不断成长,中年父母在育儿、感情上亦有笑有泪,用温情幽默、乐观向上的态度面对生活中的酸甜苦辣,揭露和展现了代际矛盾、生活百味、青春情感、职业奋斗等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这部剧还关注到一个令人深思的社会性现象——家庭暴力。家暴发生在剧中角色一位颜值高、能力强的事业女强人田馨的身上,她的丈夫曹双印是位报社主编,看似文质彬彬,在他人面前对田馨一副恩爱有加的模样,但回到家稍有不顺心、无缘无故对田馨就是一顿毒打。每次发生家暴,曹双印都会马上诚恳道歉,甚至下跪自扇耳光,也总保证这是最后一次,又以“我爱你,女儿需要你,这个家需要你,女儿需要完整的家”的理由来“捆绑”田馨。为了孩子保全家庭,田馨选择一次次原谅,却换来丈夫家暴的变本加厉,也给女儿的成长带来了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后来为了女儿真正的健康成长,她终于勇敢提出离婚,带着孩子搬出去住,离开了这个让她胆战心惊、暴力束缚的“家”。


家庭暴力只有零次和无数次,这个道理“田馨”何尝不懂?但若非女儿出现了模仿打人的行为,她可能仍然深陷家暴的泥潭中无法下决心脱离。艺术创作源于生活,现实中,笔者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往往也会遇到这样的当事人,她们何尝不知家暴的苦,却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原谅对方、委屈自己;身边人又常常会被冠以“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段婚”、“各家有各家的过法,跟你没关系”等借口,让他们“不要多管闲事”。


但,家庭暴力,从来不是“闲事”。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更是将家暴这一所谓传统概念里的“家事”上升到了“国事”,并从法律上赋予保护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暴法》之规定,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2年3月,为了进一步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也自8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结合《反家暴法》实施以来在实践中申请、举证、认定、执行等环节的具体情况,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树立优良家风”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范围并明确裁决规则,对现有制度的实践落实进行补强,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起来看看,司法解释有哪些“升级”:


一、 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和常见形式进行列举式扩充。


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势必要先了解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还是在《少年派2》这部电视剧中,当受家暴的田馨提出离婚后,丈夫曹双印跑到田馨的公司去施压,又跟踪搬到田馨家的对面,纠缠骚扰,造成她的恐慌。在实务中,当事人也会询问笔者像另一方在家里经常打砸东西恐吓自己、半夜不停开关灯不让自己睡觉等行为是否也属于家庭暴力。受害者一般都很清楚像殴打等这类对身体的暴力侵害行为是家暴,但有的施暴者也懂,所以他可能会故意避开肢体冲突,转而采取精神暴力的手段,这些精神暴力通常都会使受害者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同样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


《反家暴法》对此在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列举了部分身体暴力及精神暴力的形式,并加之“等”字兜底。此次司法解释在这些基础上又做了列举式扩充,明确了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将实践中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也明确下来,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二、 适当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代为申请的情形,增加代为申请主体。


考虑到受到家暴的群体往往都处于弱势,或行为能力受限,或正处于恐惧和危险中,客观上会存在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反家暴法》为此设置了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代为申请的情形和代为申请主体的规定,具体体现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此次司法解释结合实践,在原有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受到强制、威吓等情形之上,增加了“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直接响应受家暴群体的现实需求,针对个体求助时可能存在的客观困难。


并且,“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具有相关职能的部门机构,在工作中也有比较多的机会接触到这些年老、残疾、重病的家暴受害者,有机会发现或了解到那些隐藏在“家”里的家暴事实,并向受害者提供帮助。因此,司法解释在《反家暴法》中已规定的可以代为申请的主体之基础上,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也可根据当事人意愿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此规定,既充分尊重受害者的个人真实意愿和想法,又能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


三、 增加两项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


《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司法解释对上述第四款“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做了列举补充,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救济,尽可能降低施暴者对受害者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影响。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


在处理涉家暴的婚姻家庭纠纷中,有的当事人遭遇家暴但尚未下定决心要离婚或通过法律途径去要求人身损害方面的经济赔偿,她会担心自己没有提起相应诉讼能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又或者担忧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不是就是“跨出了不可逆转的那一步”。


针对这个问题,此次的司法解释做了明确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也就是说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如此才能更好地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


五、 明确家庭暴力的证据形式,证据收集有法可依


《反家暴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但是,实践中,由于家庭暴力的隐匿性、复杂性等特点,不少当事人在前述证据的取证和举证上遇到困难,而最终因“证据不足”导致申请未能得到支持。那么除了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之外,当事人还能提供哪些证据,可供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实践中广泛关注、希望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此次司法解释第六条特别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这一规定列举的证据形式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同时,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非诉程序特点,因此与民事案件实体审查尚有区别,对于证明标准也有所区分,不同于实体审查的 “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也即其较诉讼程序中的事实认定的证明标准要相对宽松;且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还可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由此降低了家暴受害者的举证难度,一定程度上解决他们举证困难的问题。


不过也正是因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较大可能性”的特点,尚未达到家暴事实认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因此,从司法解释中也可推导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与法院最终认定家暴事实进行简单挂钩。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也就是说,当进入到离婚等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后,家暴事实的存在与否,不能简单以曾有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即做认定,最终还是需要“靠证据说话”。

故,鉴于最终仍是“证据为王”,笔者建议在遭遇家暴时,一定要及时报警求救,寻求公安机关、妇联、民政部门等部门的多种力量的保护,并及时就医治疗,验伤取证,通过录音、视频、照片、证人证言等方式及时保存证据。


六、 遭遇家庭暴力,再次起诉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此次司法解释考虑到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和紧迫性,将“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纳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的范畴。也就是说,如果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当存在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暴的情况时,受害一方可以再次起诉,不受《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款的六个月限制,如此可以尽快审理查明案件,让受害者尽快脱离这段“受伤”的婚姻,切实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七、 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此次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谐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家,从来就应当是避风遮雨的港湾,而非家庭暴力的“遮羞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人人有责。法律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目的正是在于制止家庭暴力,给受害者提供一道“隔离墙”, 此次升级“隔离墙”让保护措施手段更多样,程序更加完整,威慑力进一步加强。期待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的出台落实,让更多家庭暴力受害者敢于说“不”,让更多身边人和依法履职的各主体积极主动对家庭暴力“亮剑”,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