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修订,体现了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趋势,明确了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可以授权给董事会行使。但对于股东会是否可以将其法定职权概括性地授权给董事会行使这一问题,理论和实务界仍有较大争议。本文将结合案例,研讨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的边界,明确可授权职权的范围,以期探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与确保公司治理有效性的新路径。
一、裁判要旨
二、基本案情
三、实务要点
四、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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