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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汇观点|股东会权利能否让渡给董事会?

新《公司法》的修订,体现了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趋势,明确了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可以授权给董事会行使。但对于股东会是否可以将其法定职权概括性地授权给董事会行使这一问题,理论和实务界仍有较大争议。本文将结合案例,研讨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的边界,明确可授权职权的范围,以期探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与确保公司治理有效性的新路径。


一、裁判要旨

从《公司法》规定来看,董事会、股东会均有法定职权和章程规定职权两类。无论是法定职权还是章程规定职权,强调的都是权利,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权利可以行使、可以放弃,也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但《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从此条规定中的法律表述用语“必须”可以看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有且只有公司股东会才有决定权,这是股东会的法定权利。报业宾馆章程第七条第(八)、(十)、(十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将股东会的法定权利规定由董事会行使,违反了上述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二、基本案情

(一)2009年10月19日,原告徐某与第三人报业公司为设立被告报业宾馆共同拟定了报业宾馆公司章程, 第七条规定宾馆设董事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1)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决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报酬;(3)选择和更换监事;(4)审议批准总经理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章程;(12)制定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有权通过决议方式对报业宾馆进行解散。


(二)2009年10月22日,报业宾馆在安顺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登记股东为徐某和报业公司。

(三)2015年,原告认为被告公司章程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应由股东行使的权利,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侵犯了股东合法权益,故诉请确认上述条款无效。


三、实务要点

实务中,判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借款还是抽逃出资需要审查多个方面:


(一)新《公司法》减少了股东会的法定职权,扩大了董事会的权利空间。如删减了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以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增加了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规定;明确了股东会有权将其部分权限授予董事会行使。但对于法院未明确规定可以授权给董事会的法定权利究竟是否可以授予董事会存在较大争议。


(二)实务中,部分法院认为股东会可授予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仅限于章程规定的职权,而不包括其法定职权。我们认为,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亦属权利,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委托董事会行使,使得公司治理更加灵活和高效。我们认为不得委托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两类:


(1)应当经股东会资本多数决的职权
①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决议。


(2)因权利性质不宜授予的职权
①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②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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