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汇研究

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

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


裁判要旨

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故应属于法定责任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二、基本案情

(一)2009年11月5日,某公司向刘某发出聘用通知书,同日,刘某签署了聘用通知书。法院确认刘某与某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2012年12月17日,某公司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电子邮件,邮件载明:鉴于刘某违纪行为,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的约定,自2012年12月17日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三)2013年11月29日,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09年11月9日至2012年11月2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778,810.80元。


三、实务要点

司法实务中各地对二倍工资性质形成了统一意见,均认为二倍工资属于法定责任而非劳动报酬,故应适用一般时效。但各地对二倍工资时效起算点仍存在争议,主要有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建立劳动关系满1年的,从1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两种情况。上海地区普通支持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四、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第一条:关于双倍工资的几个问题。


1、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2、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本文作者

百汇所律师  郦诗远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担任宝山区多家机关、企业法律顾问,善于运用独特的法律视角和创新方案为客户提供最佳解决方案。同时郦诗远爱好写作,业余时间与徐田龙律师共同运营公众号,并在公众号上发表专业文章达90余篇。


百汇所律师  徐田龙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曾任职于政府机关,拥有丰富的政府事务处理经验。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为公司创造价值,减少纠纷,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