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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

市场经济的冲击带来了婚姻家庭观变化。在婚恋关系中,人们开始重视个人财产、夫妻财产混同或者分离的问题。


但是,很多人对于专业知识的了解仍然欠缺,什么是真正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什么是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专业的律师来解答。


梁聪律师团队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作如下梳理:


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五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具体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定,梁聪律师团队将个人财产具体分为以下类型:


► 一方婚前已经拥有的个人财产;


► 一方自身损伤获得的医疗赔偿金、残疾补助金等基于自身属性所获得的费用;


►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其中一方的财产;


► 夫妻双方的物品用于生活用途的属于个人财产(非生活用品之外的个人物品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5►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费、补助费等基于军人身份属性而获得的财产;


► 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 专业的财产协议约定明确属于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后因征收所获得的补偿性收益,是基于婚前房屋的价值所获得的征收补偿款是婚前个人财产;


►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基金等若未进行过买入、卖出等交易其增长的收益为自然增值属个人财产;


10►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彩票,若没有事先约定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1► 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婚后售出所得的收益若其中无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添置的部分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替代性收益”,应为个人财产;


12► 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因拆迁所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基于该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自然孳息,属于一方的个人补偿,即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该笔拆迁款购买新的房屋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1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但是未付清全部款项或者是房屋产权未完成的登记,父母主张撤销赠与,而子女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割该部分实际已经支付的款项,法院不予支持;


14► 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父母其子女偿还部分房屋贷款,且房屋登记在其中一方子女名下的,应视为对其中一方子女的赠与,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5► 夫妻双方分居后,其中一方银行账户内产生新的收入,且另一方无法举证该笔收入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产生的收入或者是来源于夫妻双方的收入,则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具体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定,梁聪律师团队将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为以下类型: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收益;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知识产权所获得的收益;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与且并未明确约定为其中一方的财产;


5►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基于自身身份所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基于自身身份所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金等;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 其他经过有效的财产协议明确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10► 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的财产分配,即使财产已经变更了所有人,但离婚条件未成就时,离婚协议不生效,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1►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后因征收所获得的补偿性收益,是基于征收签约后的搬迁补贴款是基于房屋所获得的收益,不属于自然孳息或者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2►  夫妻双方非生活用途的财产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金银首饰等;


13►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基金等,若进行了交易所得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4►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放贷所得的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5► 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若用于出租则是婚后的经营性收入,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6► 由于我国对不动产是实行登记制的,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是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但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


1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父母借款买房,虽然登记在个人名下,但是由于是婚后所购,且借款时父母并未约定该笔借款为赠与,无论是登记在个人名下还是夫妻共同名下,凡是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均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8►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一方军职级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9►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的兄弟姐妹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上出资加盖房屋,若拆迁时明确表示放弃拆迁款,则应认定为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合法婚姻关系按份额所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全款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若没有明确赠与其中一方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观点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区分容易,但是想要从根本保障自己的权益,还是从一开始就避免个人财产与夫妻财产发生混同更为稳妥。


如何避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


1、赠与一定要签订赠与合同,聘请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写好赠与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仅赠与其中一方,并做好公证和产权转移的登记;


2、婚前的存款独立出来,单独存在婚前的一个银行卡中,并且避免与婚内财产的储蓄卡发生任何资金往来;


3、一方父母为其中一方购买的房产要写明仅赠与其中一方且仅登记其中一方的名下;


4、婚前付首付,婚后还贷最好是从自己的工资卡中划扣,且房产仅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更保险的做法是婚前针对该房产签订一份协议以证明该房产仅属于其中一方;


5、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其他资产的时候要注意保留个人财产账目的交易记录,最好进行备注,避免多次短时间内的转入转出,尽量只出不进,否则面临诉讼时难以进行流水记录的说明;


6、专业的,且经双方签名甚至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财产协议。


高级合伙人

梁聪律师


梁聪,婚姻家事律师,律所婚姻家事部负责人,梁聪律师团队负责人,只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且始终坚持在办案一线的实战派律师,全国办案。

成功代理全国知名婚姻家事案例,为当事人争取到目前全国已知最高的家暴赔偿金和分配财产比例最高的婚姻家事案判决。


业务范围: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家族财富传承与保护及由上述业务延伸出的相关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和刑事案件如重婚罪等。